蘇州外國語學校家長委員會章程(草案)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體系,提高蘇外家長科學育兒水平,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的和諧銜接,讓學校家委會煥發出更大的活力,起到更大的積極作用,打造一個新蘇外,促進學校未來發展“示范江蘇、領先全國、對話世界”。經學校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我校家長委員會全稱為“蘇州外國語學校家長委員會”
第二條
家長委員會是由學生家長代表組成,代表全體家長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支持和幫助學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學校的參謀和咨詢機構,是學校與廣大家長相互聯系的紐帶和橋梁。
第三條
家長委員會的宗旨是團結全校學生家長,堅持家校溝通與合作,讓家長參與學校管理,有效體現家長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知情權、評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體系,營造良好的綠色育人環境;深入推進素質教育,為學生全面和諧發展搭建更廣闊的平臺。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四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了解和關心教育,關愛學校,認可學校的基本辦學理念與思想,能積極主動為學校、班級建設出謀劃策,能提出良好的意見和建議。
二、處事正能量,能最廣泛團結廣大的家長。
三、能積極為蘇外教育教學等工作獻計獻策,提供實質性幫助。
四、在其行業或本地區具有相應的社會影響力或者具有專業特長,能為蘇外學子開辟校內外教育渠道提供指導和幫助。
五、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有時間,有熱心,有責任心。
第五條
根據蘇外校情,家長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委員19名,學校家長委員會成員共26名。
第六條
學校每個班級在年級組長、班主任主持下由學生家長推選3-5名家長代表,組成班級家長委員會;各班家委會成員在學部主任主持下選舉產生學部家長委員會,成員10-12人;學部家委會成員在學校組織下通過考察評審等方式產生學校家長委員會,成員25人,并在此基礎上推選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學校聘任。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定為3年,每學年根據流動狀況適當調整,可連選連任,但不能超過兩屆。因學生畢業、轉學等離校的學生家長,其家長代表、委員會委員身份自動免除;主任委員子女在其任期內離校,需提前兩周提出辭呈,由家長委員會推選一名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成員應熱心學校教育、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職責是:
一、定期組織召開家長委員會會議。聽取學校關于發展規劃、教育教學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況介紹,就學校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為學校的發展獻計獻策。
二、建立家長委員會和學校定期溝通協調的議事機制,就學生家長、學生、社會等反映的有關問題及時與學校進行溝通協商。
三、為學校發展創設有利環境。家長委員會要發揮全體家長的優勢和特長,與學校緊密協作,在依法治校、學校管理、校園文化建設、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開展校外教育實踐活動等方面,積極為學校和學生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幫助學校解決辦學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為學校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幫助開展家庭教育工作。積極向家長和社會宣傳解釋學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協助學校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動員所有家長,積極學習教育知識;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學校活動和家長培訓,增進家長對學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協調一致。在學校領導和班主任組織下,以班級為單位,定期組織家庭教育講座活動,可與家長會合并舉辦,也可單獨組織。
五、與學校一起組織校內外實踐活動、家長接待日活動,參與對學生和教師的評價,幫助學校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工作。
六、尊重教師勞動,關心、鼓勵、支持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大力宣傳教師教書育人的先進事跡,宣傳學生家長尊師重教典型事例,宣傳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先進班集體。
七、促進社會教育,支持和幫助學生的校外實踐活動,為學校和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學習、了解、宣傳黨和國家關于教育的文件、文獻等,關注青少年健康成長和發展。
二、全面了解學校教育工作現狀,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提出積極意見和建議。
三、密切聯系本班所有學生家長,與他們充分交流意見、形成共識,并向學校反映和溝通。積極協調家長之間、社會部門與學校班級之間的關系,加強家庭、社會與學校的聯系。
四、學習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學知識及方法,針對子女的年齡特征、個性特點實施教育。
五、在家庭教育、言談舉止、品德修養、遵紀守法、支持學校工作等方面為其他家長作出楷模。
六、協助學校每年組織家長會、家長接待日,舉辦家長學校,開展家庭教育咨詢,開辦家庭教育論壇、教育沙龍等活動。幫助學校發展社會實踐、國防教育和法制、勞動教育基地,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能力,培養熱愛祖國、熱愛勞動的優秀品質。
七、積極參加家長委員會的活動,認真參加會議,不無故缺席,為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積極獻言獻策。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的權利
一、獲知學校的發展規劃、辦學目標和工作計劃的權利。
二、學校家長委員會委員可以隨時預約,經學校安排進入學校了解情況。
三、有權對學校的教育發展、教育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的義務:
一、收集其他家長意見和建議,促進家校之間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學校反饋。
二、有義務參加學校組織的有關活動,主動支持學校的建設和教育教學事業發展。
三、有協助其他家長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義務。
四、每學期結束前要對本學期開展的工作和效果進行總結。
五、每學年配合學校開展評選優秀家長的表彰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為家長委員會工作開展提供方便條件和盡力協助,有計劃的組織家庭教育培訓,在學校網站等設置家長委員會專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為辦理日常業務需要工作人員,由委員會主任提名經家長委員會表決通過后由學校聘任。
第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對家長委員會的指導和管理。家長委員會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時,學校有權視其情節輕重,責令糾正,直至解聘。
第十六條
學校家長委員會換屆后三十日內,應將組織章程、選舉辦法、財務處理辦法、組織運作辦法,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等報學校相關部門備案。
2016年11月